
破產相關問題往往繁多而複雜,無論是還錢安排、法律責任、資產影響或破產期日常限制,都值得在決定前全面了解。我們整理了最常見的查詢,讓你更容易掌握整個破產流程及可能遇到的情況,以便作出最合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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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破產限制
如果破產人在私營機構工作,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受託人在調查和評估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當事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求取進一步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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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他/她的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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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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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通常都不會容許破產人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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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後,債務人應該自制,避免作進一步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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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沒有需要承擔破產人的債項
02 破產移民
破產人如要離港超過24小時,或因在外工作必須向受托人申報有關情況。破產人 士不應在沒有通知受托人的情況下離港,或費用由破產人士支付。
03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人的家人不必為破產人償還有關債務。但破產人的收入及開支受到限制所以家庭開支必須申報用以計算是否有餘額在破產期償還債務。
04 破產期還款
破產人在破產期內如收入扣除所有生活必需開支後,餘額需要償還給受托人用以償還款項。如破產人失業或只領取綜緩或傷殘津貼,正常情況下均沒有餘額的,實際情況看個別人士為準。
05 破產期住所問題
破產人現正居住的公共屋邨或現時市價租金的租約均沒有太大影響。如租約較市值沒有必要的㥽況下較高的情況下受托人可能會要求當完成現有租約後轉為較平的合約,實際按個別人士為準。
06 破產收入
破產人所以工作所得,政府津貼(綜援及傷殘金), 所以所得收入必須申報及準時填報每年的週年報表。否則,工作變更和失業也必須申報
07 破產期內的銀行戶口
破產人在破產期內可擁有一個銀行戶口作為出糧或收取政府津貼之用
08 欠債被追數程序
如有欠債被追數,當完成申請程序即有可傳真有關的破產呈請文件用以證明已作出破產呈請
09 非法滋擾追數問題
應即時報警及向有關公司註冊署及警察牌照科作出投訴
10 法定償債書|小額錢債庭|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傳票
需要即時向有關發出傳票部門或律師行通知有關路產呈請及終止傳票
